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负担?

2022-05-20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苏静 李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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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从事路面施工工作共五天。2020年8月11日,黄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因雨天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2020年10月14日,深圳某建筑公司为黄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工伤。2021年1月19日,黄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

  2021年8月12日,黄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丰法院”),要求深圳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工伤赔偿款161498元。

  庭审过程中,黄某、深圳某建筑公司均确认在2021年劳动仲裁庭开庭时,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深圳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黄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并向黄某赔偿了50446.3元。庭审时,深圳某建筑公司提出“黄某所提出的主张应当向工伤保险申请,深圳某建筑公司予以协助”的抗辩意见。

  【判决结果】

  新丰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双方确认在仲裁开庭时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对黄某与深圳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深圳某建筑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按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保险,工程施工期间其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均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政策范围内相关待遇。黄某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员,黄某的损伤依法认定为工伤,被评定工伤等级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应由深圳某建筑公司向经办机构申领政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黄某2020年8月11日发生事故,于2020年10月14日认定工伤,黄某2020年10月14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黄某因工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143371元,依法应由深圳某建筑公司支付,扣除已支付的50446.3元,还应向黄某支付92924.7元。

  【法官说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更应及时在相关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由此产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承担。(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苏静 李治文)

  责任编辑:蒋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