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因跳槽遭原东家索赔120万”案一审宣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

2022-05-2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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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5日维权版相关报道    (版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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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许接英)“医生执业涉及公共健康卫生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其在新医疗机构的工作岗位及内容是利用其自身基本的职业技能行医,并非被告的商业秘密。故医生并非竞业限制条款的适格主体,签订的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5月24日,本报曾报道的深圳医生因跳槽遭原东家索赔120万元一案(详见本报3月25日7版),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原告李荣(化名)无需向被告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47岁的李荣(化名)原为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皮肤科的副主任医师。2021年8月,在工作近两年后,李荣跳槽到深圳当地另一家妇产医院继续执业。然而,李荣此举却惹怒了前东家,对方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将其告上了仲裁庭,索赔120万元。2021年12月,仲裁裁决李荣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李荣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自己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3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将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总结为原告李荣是否应当受到竞业禁止的限制条款的约束。

  法院认为,从事实层面看,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在李荣离职时是否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进行明确,医院方亦未在李荣离职后的法定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作为要求李荣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对价,以证明其要求对方履行相关义务的意思;且医院先确认李荣重新入职再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做法,主观故意明显。

  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明确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本案中,李荣作为负责美容皮肤科项目的临床医生,其日常工作内容依赖于其本身具有的基本职业技能,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李荣掌握或工作内容涉及其所有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李荣并非医院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管理的人员、科室/部门负责人(含科主任、护士长、经营主任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由单位文件公示和指定的其他专家等重要岗位员工(如:现场咨询师、直接接触客户信息资料的工作人员等),亦不属于二类岗位员工。此外,医生执业涉及公共健康卫生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李荣在新医疗机构的工作岗位及内容是利用其自身基本的职业技能行医,并非被告的商业秘密。

  因此,法院认定,李荣并非竞业限制条款的适格主体,即使其与医院签订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书或相关协议中有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以保障员工一方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

  至于医院抗辩称李荣系副主任医生(副高级职称)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法院认为,任何一个专业技术领域内关于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均系对其专业技术能力高低的评判,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一个用人单位内部关于“高级技术人员”的定义。且即使是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也应当是掌握有本单位技术秘密的人员才负有保密义务,本案原告李荣显然不在此列。

  医院还抗辩称,李荣能够接触到其顾客的相关信息,医院的营销方案、货源渠道、管理技巧及规章制度等商业秘密。法院认为,李荣作为临床医生,诊治顾客过程中接触或了解到顾客信息是正常且不可避免的,公司的管理策略、规章制度是其日常运营中必备且员工公知的基本文件,至于货源渠道、营销方案等,医院方既未能举证其上述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又未能举证李荣掌握上述内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被告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原告李荣主张无需向被告某医院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