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凭合作协议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2022-06-2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林绮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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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林绮虹)网络主播是当下热门职业之一,其中不少主播与企业签约直播带货,企业亦根据销量给主播提成,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就意味着双方是合作关系呢?近日,广州一带货主播被判定与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主播:

  为皮具公司直播带货被欠薪

  2019年8月,主播小莉与广州花都某皮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小莉的直播平台、直播天数及时长。同时,协议约定小莉解约后,未经皮具公司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所有直播平台以及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开播,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工作室,否则皮具公司有权要求小莉支付违约金。分成规则、支付方式在协议中无具体说明。之后,皮具公司根据流量安排小莉在晚上6点到次日凌晨1点间,在公司租赁的办公室里直播导购,推销皮具公司的皮包。小莉的收入按照某皮具公司制定的算法,根据销售业绩进行提成,由皮具公司按月支付。

  2020年10月底,小莉以皮具公司拖欠工资、自身身体原因为由,向皮具公司提出不再进行直播,并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请皮具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4万余元。

  皮具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作了详细约定,双方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小莉的直播时间是双方对直播行业特殊性作出评判后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合作的一种方式。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皮具公司无需向小莉支付工资。

  法院:

  双方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点

  小莉与皮具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从《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小莉是按照皮具公司的要求,在该公司规定的场所以及规定的时间进行直播,小莉并无从事直播的时间、地点自由,且《合作协议》以独家、排他性的规定确定了小莉需履行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故双方用工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其次,小莉主播的内容与目的是导购并销售皮具公司的皮包,是皮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小莉的收入报酬也直接来源于皮具公司根据皮包的销售情况而发放的提成工资,故双方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特点。综上,小莉与广州某皮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皮具公司未能对小莉的离职时间以及小莉在2020年7月至10月的应发工资进行举证,故法院根据小莉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对小莉主张的未发放工资数额为4万余元予以支持。

  2021年4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广州某皮具公司与小莉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州某皮具公司向小莉支付拖欠的工资4万余元。广州某皮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也适用传统劳动关系判断标准

  本案一审法官、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杨法官表示,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并非企业支付了报酬、个人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非只要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就一概否认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直播带货”虽然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并未发生生产要素的重构,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本案利用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从直播的时间、空间、内容及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对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进行辨析,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指引,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