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广东拟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2022-10-3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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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近日,广东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及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3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及完善浮动费率政策是构建公平合理的失业保险缴费机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

  《征求意见稿》提出,拟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期间,广东省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7%、个人费率调整为0.3%。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为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岗位,继续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每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2023年提前至5月)所执行的实际费率为用人单位费率与缴费系数之积。

  缴费系数拟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前五年(自然年度,下同)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为第一档缴费系数;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为第二档缴费系数;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为第三档缴费系数。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当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等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4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当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当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小于等于12个月时,三档缴费系数均按1计算,即不实施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第二档计算。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