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2023-11-16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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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11月15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拟调整提高2023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11月23日。

  《意见稿》指出,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其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80元、70元、60元、50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的标准发放;2023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511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511元标准发放。

  《意见稿》明确,以2023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托底线”标准。如果经定额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3年度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予以托底调整。

  此外,针对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3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40元/月、30元/月的标准)。

  责编:刘敏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