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共享员工”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2020-08-1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叶灿辉 冯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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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叶灿辉 通讯员冯汉荣)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充分调动劳动力资源,很多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方式解决“用工荒”,收效显著。那么,“共享员工”的劳动权益被侵犯,该如何保障?“共享员工”若想回到原工作单位工作,而现用工方又不愿“放人”,该怎么办?日前,广州从化某啤酒企业员工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腰伤复发申请“回家”不被批准

  “在那里的工作强度太大了,干活干得我腰都直不起来,太辛苦了!”一见到记者,陈先生就开始“吐苦水”。

  陈先生今年49岁,是广州从化区某啤酒公司(以下简称“从化公司”)的员工。受疫情影响,从化公司订单锐减,出现劳动力闲置的情况。相反,东莞某啤酒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复工复产形势大好。从化和东莞两地啤酒产业用工需求失衡,分别迎来了用工“淡旺季”。两家公司领导沟通后,决定由从化公司派遣部分员工,以“共享员工”方式支援东莞公司。

  5月6日,陈先生带领另外6名同事,共同组成首批支援东莞的“共享员工”,进驻东莞公司,薪资增加1500元,共享期限从5月6日到9月30日。然而,仅仅在东莞工作10天,问题就出现了——由于工作强度剧增,陈先生旧病复发,腰椎间盘突出引起的疼痛让他彻夜难眠。“当时我就想回从化,已经打好报告,但东莞公司让我坚持一下。”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在东莞公司工作期间,工作量大增,“是以往从化公司的两倍以上”。“有时候忙得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我端午节那天还在卸货。在从化一次最多卸三台车,在东莞一次要卸十几台。”

  最终,陈先生忍着腰痛,坚持到7月初。“实在太辛苦了,我打车都要回来!”回到从化后,他通过法援律师的指导,搜集了相关证据,再次以书面形式向从化公司、东莞公司提出调回从化公司的申请。“多番周折后,7月11日我终于得以回从化了。”陈先生说。

  端午节工作没有加班费

  目前,陈先生的腰伤逐渐得到控制,但一说起两个月的“共享用工”经历,他仍很生气。7月初,陈先生向从化区人社局劳监大队反映情况。据从化区人社局答复,陈先生的腰椎间盘突出为旧患,属非因公患病,不属于工伤。

  此外,陈先生还向记者反映:“端午节,我加班了,但东莞公司却没有给我加班费。”对此,东莞公司回应称,在三方签订的《共享员工方案》中规定:东莞公司支付共享员工每月应发工资为4000元/月/人,应发工资包括加班费、高温费、中夜班补贴等所有费用,共享员工不参与该公司员工其他奖励。

  ●律师

  借用单位应把共享员工 当作“自家人”

  针对陈先生反映的“共享用工”期间,其劳动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振科。

  共享用工期限,“共享员工”因病无法坚持,可以怎么办?卢振科表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若“共享员工”非因工受伤且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原用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准许,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如果未超过共享期限,“共享员工”因病无法坚持,是可以请求回家治病休息,但治疗期满后应及时回归岗位工作。若员工在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借用单位原来安排的工作,则借用单位应及时为其调配适合员工身体状况的岗位,原用人单位应积极协调。

  “共享员工”没有加班费,合法吗?卢振科表示,“共享员工”是一种新型用工模式,目前,并无出台专门针对“共享员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本案中的《共享员工方案》为从化公司、东莞公司、员工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后的结果,且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借用单位应担当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借用期限内为共享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及基本工作条件,真正把共享员工当作‘自家人’,实现共享员工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卢振科表示。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