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社保待遇、公积金给付等案件过半

2020-08-18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黄慧辰 陈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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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黄慧辰 陈桂生)8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40538件,其中审结各类涉民生行政案件11751件,占结案总数的51%,比2018年增长30%,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行政赔偿、社保待遇、公积金给付等民生案件。

  在涉民生行政案件中,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及时、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给付、行政救助等法定职责,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负有给付义务的,优先作出给付判决。

  如在原告秦某、邹某诉被告怀集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案中,两原告的儿子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但因死者生前所在工厂停业无力支付工伤费用,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遭到拒绝。法院认为,当地没有具体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操作规程,不能成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先行支付的法定理由,判决撤销不予先行支付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另据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23149件,同比增长8%,案件数量排名全国第2位。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自然资源三大类传统案件新收8677件,占37%。从行政案件地域分布来看,仍较集中,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8633件,占全省的80%。

  此外,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非诉审查案件数量持续走高,审结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案件40579件,同比增长22.6%,行政审判监督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行政机关干部旁听案件庭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4858件,同比增长27%,“告官见官”已成常态。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证券监管、行政协议、工商登记、环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食品行政处罚、劳动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等多方面行政纠纷。

  ●典型案例

  劳动关系仲裁诉讼不是工伤认定前置程序

  详细案情:梁某明于2019年4月11日在驾驶手扶式拖拉机载电池材料时碰撞护栏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数日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明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2019年4月28日,许某枝以梁某明配偶身份向云浮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郁南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申请后,向梁某明所在单位郁南县永光电池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光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永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梁某明是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永光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郁南县人社局提交了关于梁某明不构成工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郁南县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书》”)认为,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梁某明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判决为依据,决定中止作出该宗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许某枝等5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中止通知书》,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认定梁某明为工伤(亡)。

  法院判决:云浮云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郁南县人社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在许某枝等5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郁南县人社局以应先行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中止作出该宗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法院据此判决:撤销郁南县人社局作出的《中止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调查范围不仅包括是否存在事故伤害,还应包括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对劳动关系进行劳动仲裁、诉讼,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职工先行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实则是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大大增加当事人诉累。本案判决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并解决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有利于实质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纠纷。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