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布指导意见 “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

2020-11-0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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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消息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等多方面给出指导意见。

  据悉,此次《意见》的发布,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根据《意见》,参保人在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意见》也要求,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反映资源消耗规律、线上线下合理衔接的原则,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意见》还指出,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此外,《意见》还要求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等。此外,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相关部署落到实处,切实为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做好服务。今年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完善经办流程和协议范本。并且,做好统计监测,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