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代表委员呼吁遏制“超时加班”

2021-03-11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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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希望‘两高’像重视治理欠薪一样,重视解决超时加班问题。”3月9日上午,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讨论“两高”工作报告的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的这番呼吁引发现场热议。

  吕国泉委员指出,目前,加班现象在某些行业甚至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涉及人群广泛,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利,应当引起足够关注。

  多位委员也纷纷“声讨”超时加班现象。

  “不同意长期加班加点。”全国政协常委、香港工会联合会荣誉会长林淑仪说。她认为,长期加班加点,严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使职工身体处于疲惫状态,工作效率下降,也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近些年新业态劳动者超时加班现象更严重,有些送餐员为了多接单长时间奔波在路上,导致一些交通事故。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王美华则指出,很多超时加班都是“隐形”的。比如,自从有了智能手机,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时间界限就模糊了,有的企业要求员工24小时在微信群里待命,漏接电话或不及时回复就算违规,甚至会遭到开除。

  今年1月,在总工会界别委员微信群里,有委员转发了几个反映某互联网公司员工超时加班、常年无休的视频,引起一片哗然。不少委员表示:必须遏制这一现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我们并不是反对加班,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紧急的、突发性任务,比如去年疫情防控期间,大家为了防疫物资的生产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但是这只是偶发现象,决不能形成常态。”王美华委员说。

  林淑仪委员也持类似观点。她同时指出,即使加班,也需要明确时限,加班总时长不能超过一定时间,另外,加班必须得到劳动者本人同意且给足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8小时工作制来之不易。如今社会进步了,应该对劳动者施以更加人性化的关爱,但现在社会上对工作和休息时间没有合理分配的现象反而越来越多。作为工会界委员,我们要积极呼吁,倡导社会形成合理分配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氛围。”林淑仪委员感慨道。

  “高质量发展是一场耐力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仅是这场比赛的推动力,也应是衡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和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才是创造价值和利润的正确路径。”吕国泉委员的话得到多位委员赞同。

  (二)

  “在许多行业,超时加班这种不合法现象已经变成常态。”3月7日下午,全国政协妇联界别的小组会议上,当讨论到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因素时,“工作压力大,加班多、照顾家庭时间少”成了被高频提及的缘由。

  近年来,在一些企业,超时加班制度化、普遍化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人们不由得追问:如何遏制这种“畸形加班”变成常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表示,多数时候,在无法完成超额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不少劳动者被自愿加班,实质上也是因工作要求而加班。

  不仅如此,如今,超时加班已是不少企业的“内部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感慨地对记者说:“有的劳动者甚至还要签订所谓‘协议’,表明自愿加班、自愿放弃加班工资。”

  全国人大代表、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认为,造成过度加班的原因很复杂。有的企业管理粗放,任务分配和时间安排不合理;有的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给员工制定了过高绩效指标;还有的企业管理者过分推崇所谓奉献,形成劳动者即使“无班可加”也不敢到点下班的扭曲氛围。

  “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工资立法也有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介绍说,目前,我国支付工资的方式和体系较为复杂,有计件支付的,有按工作时间支付的,有基本工资叠加绩效奖金支付的,还有工作时间叠加绩效奖金支付的,“这就使得超时加班是一个不易界定的概念。”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工作时间”的界定相对模糊,在实际中产生了大量介于工作与休息状态之间的时间,比如早会晚会时间、培训时间、待命时间等。“同样是劳动者因加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不同地方的判决差异会很大。”袁爱平委员说。

  方燕代表则表示,劳动者往往疏于对加班记录、考勤记录等工作过程的证据搜集及留存,这也加大了维权难度。“要从源头出发,从顶层设计出发,用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方燕代表呼吁,“无论是何种工作形式,都应依法限制加班时间。”

  谢文敏委员也强调,一旦加班标准确立,用人单位就应遵守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监管部门则要据此加强执法力度,及时约谈仍有超时加班现象的企业,并进行相应处罚。“在国外许多国家,员工超时加班,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

  “用人单位应该认识到,以牺牲员工身体健康来换取短期效益是得不偿失的。”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黄美媚代表建议,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定期开展员工心理疏导和团队建设活动,同时也要在全社会营造健康工作的氛围,推动改变“畸形加班”现象。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