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公布2020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1-08-10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陈虹伶 陈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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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陈虹伶 陈桂生) 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物业管理、环保行政许可、电梯安全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容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有两起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

  白皮书显示,全省法院去年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2万件、同比减少5%,约占全国的8%,这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的首次下降。申请再审案件下降24%,服判息诉明显增多。此外,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14%,低于全国平均数,一审调解撤诉案件数增长3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829次、同比增长20%,“一低两增”也说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进展明显。

  白皮书指出,随着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和行政管理内容的不断丰富,行政诉讼案件呈数量下降类型多元态势。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自然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确认、公安执法五类案件居多。

  典型案例1

  因疫情管控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法定期限

  判决:属不可抗力,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案情】

  许某莲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许某莲向江门江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海区人社局于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许某莲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莲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发伤并低血容量性休克等严重伤害,入院治疗将近一年之久,其出院后恰逢新冠肺炎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许某莲所在的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于2020年1月22日出院后回村居住,2020年2月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另据查,为应对疫情,江门市区县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应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一审认为,本案中扣除江门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交通管制期间后,许某莲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2020年2月24日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江海区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影响程度,作出妥善处理,不宜机械执法。该判决从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出发,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要旨: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典型案例2

  劳动者工亡后,酒店多次变更法人

  判决: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案情】

  王某的丈夫谢某生前在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堡酒店”)工作,担任保安员一职。2019年2月2日谢某在上班期间不慎跌倒撞到闸杠被送至医院,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王某向汕头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汕头市人社局认为谢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视同工伤。

  橙堡酒店不服,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汕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橙堡酒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橙堡酒店是一家经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熊国辉。事发后多次变更法人,2019年5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丽,2019年8月2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姚旭东。

  汕头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橙堡酒店的诉讼请求。橙堡酒店不服提出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发情况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汕头市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当事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谢某与橙堡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体现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法院对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等为由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要旨:认定劳动者伤亡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劳动者伤亡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关键前提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受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的影响。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