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伤残津贴调整,人月均增加377元

2021-09-0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细英 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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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粤仁宣)广东省调整2021年度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平均增幅分别约8.0%、9.6%、8.0%,平均调整额度位居全国前列。

  根据《通知》,本次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430元、405元、380元、355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的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138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138元标准发放。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伤残津贴约4803元,平均增加约377元。此次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21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预计惠及全省工伤人员约3.23万人。

  生活护理费按照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实施,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生活护理费约4140元,平均增加约35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约1915元,平均增加约150元。

  《通知》要求,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编辑: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