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工会维权服务将更有力更有利

2021-12-28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詹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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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法》的修改,对于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来说,是件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颁布的三部重要法律之一。1992年,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工会法》,废止1950年版《工会法》。2001年是《工会法》立法史上又一个标志性年份。是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工会法》又作了重大修改,首次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9年虽也曾修改过一次,只是将相关条款中的“治安处罚条例”修改成“治安处罚法”。

  2021年《工会法》的修改,又必将留下深刻印象于许多年以后。此次修改,是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变化而修改,新意很突出,亮点很明显,辨识度很高。

  一是政治方向更明确。如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加突出党对工会的绝对领导,而我们所说的“桥梁和纽带”,首先也是指“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工会必须坚持的原则中,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并规定必须“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二是基本职责更完善。第六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增加“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这一点已经写入新修改的工会章程中,此次入法是顺理成章之事。这是基于近些年工会丰富的服务活动和最新改革而作出的完善。

  三是服务对象更广大。这就是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而作出的调整和改变。新工会法在对用人单位进行界定时,不忘“社会组织”,而劳动者,也包括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这种涵盖,一是对社会组织发达这种现实的视而明见,二也体现了工会对自身作为枢纽性社会组织的地位自知。第三条还新增一款:“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里特别关注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是工会的维护对象,这是对当下最新情况和最新实践的及时入法,犹如拨云见日一般的效力!

  四是最新改革有要求。新工会法体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这也是前所未有的新意,显示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长期性,也是工会“四大职能”的集中体现。与此条相呼应,第三十二条也有相应修改,凸显工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也是“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的应然体现。

  以上是择其大者而言,通读新法,还可以发现许多细小变化都不可忽视,很耐解读,令人生豁然开朗之感。如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与修改前相比,多了“法律援助”,顿时明晰多了,也看出是对近些年来工会法律援助经验的法条化,而对照广东工会在这方面的突出表现,尤其令人心有灵犀。

  总之,新工会法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了更有力有利的武器,为广大职工群众带来了新年福音和长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