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年限“严重缩水” 15名女工要求补缴成功

2021-12-28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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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日前,44岁的李女士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不久前打工多年的公司终于为自己补缴了近13年的社保,这样一来自己的社保缴纳年限最终达到15年。和她一样,在近期成功补缴社保的还有该公司的14名女工。

  李女士是四川人。2003年4月起,26岁的她进入东莞市长安镇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工作至今。18年来,她在这里度过了美好年华,但也留下了不少遗憾。最大的一个遗憾就是公司直到2018年4月才开始给她缴纳社保,导致她年近50,仍只有3年左右的社保缴纳年限。

  这也是该公司不少一线女工共同的“心病”。近年来,李女士和同事们曾多次向公司反映,希望公司能把大家这些年的社保缴齐,但总是石沉大海,未有回应。

  无奈之下,今年三四月份,包括李玉梅在内的15名公司女工,分两批向东莞市人社局长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并责令东莞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为她们补缴入职以来未缴纳的社保费。

  记者了解到,这15名女工大多来自四川、湖南、陕西等外省、市农村,均已年过40,其中年龄最大的已有49岁,有的甚至早在2002年就已入职公司,但绝大部分人的社保缴纳年限都只有3年。

  社保部门的答复是,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有争议,这种情况下,员工要补缴社会保险,“须有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李女士说。

  这次女工们下定决心要向公司追缴社保,聘请律师代理打官司,先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每人与公司于2018年3月前的劳动关系,获得劳动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在和用人单位打劳动官司的同时,今年7月,女工们也对东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前有未依法为原告参保的违法行为,现又借口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请求判决不确认劳动关系,明显表现出其拟逃避补缴社保的主观恶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理应被查处。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相关投诉之后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今年10月,随着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一二审相继败诉,女工们入职以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确认。此时,当地人社部门也表示出积极的诚意,愿意帮助女工补缴社保。11月底,李女士等多名女工相继撤回了对人社局的行政起诉。随后,李女士的2.7万余元个人补缴费用,与公司补缴部分一起,由社保基金统一划扣。

  记者了解到,这15名女工的社保补缴年限,多数工龄长的以补满15年为原则,少数工龄短的按实际漏保时段补齐。

  律师杨国其认为,实践中,劳动者往往遇到因补缴社保受限2年而无功而返的情况,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对企业被缴社保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有明确规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