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律师聚焦职工权益,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

2022-01-2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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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1月24日至28日,广州两会召开。参加广州两会的代表委员中,不乏工会律师的身影。这次,他们均结合工作实际,带上了与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的建议提案。

  广州市政协委员刘继承:规范管理灵活用工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工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刘继承带来了4份精心撰写的提案,其中有2份聚焦劳动领域的专业问题。

  据统计,广州占全国灵活用工市场比例约为25%。但是在零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大量平台以灵活用工为名,行偷税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之实的违法行为。对此,刘继承建议加大对灵活用工的规范管理力度,加大打击借灵活用工政策进行偷税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同时要出台对企业适用灵活用工政策的指引,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用工。最后他建议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政策宣导,防止“去劳动关系化”违法操作损害企业和劳动者利益。

  刘继承的另一份提案是关于完善职工病假、医疗期管理规定。他认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地方性规定的不健全,涉及职工病假医疗期的很多问题处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导致企业管理无所适从、职工权益无法保障,亟需完善。

  对此,刘继承建议制定《广州市职工病假与医疗期管理规定》,为企业管理和职工权益保障提供依据;新制定的规定对包括医疗期起算、确定和延长,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职工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处理,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的认定标准,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等情形制定详细的规则,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定分止争。

  广州市人大代表徐嵩:统一新业态用工关系裁判标准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工会律师团成员、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嵩一直奔走在为职工维权的一线。她关注到,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导致权益保障面临新问题。而现行出台的政策文件更多是宏观引导性的,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还亟需地方政府制定配套措施及司法部门统一裁判标准。

  为此,她建议,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同制定统一裁判规则,完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与机制,明确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避免同案不同判。

  徐嵩表示,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然而,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关系不明确、工作方式自由分散等原因,按照传统的属地化方式组建工会存在一定的不便。为此,她建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问题的研究,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为了体现对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爱,她建议修改来穗人员积分入户规则,使之同样适用于新业态劳动者。她指出,目前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积分指标“合法稳定就业”的考察标准是按照传统的就业方式设定,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社保、就业登记、技术职称等各方面均很难符合,亟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