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仲裁员要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022-03-0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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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看来,我国的仲裁机构仍存在监督范围窄、仲裁运作过程过度自主、司法监督力度弱等问题。他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仲裁机构的司法监督,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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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 受访者供图

  朱列玉表示,我国大量经济活动参与者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仲裁员是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对此类纠纷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现状却是,成为仲裁员仅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或商贸工作经验、或具有学术上的高级职称,而从事仲裁或争议解决业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却并非成为仲裁员的必要条件,从而导致一部分仲裁员即便难以胜任各类民事纠纷的“终局裁判员”,却仍然有权作出质量难以保证的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

  朱列玉指出,一定程度上,仲裁是契约性的,仲裁员权力过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仅在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对两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一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二是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但未明确规定仲裁员对疏忽承担责任,因此容易出现仲裁员因其过错行为造成损失却不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同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导致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出现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时,法院需要实质监督仲裁证据的内容及证明力,但目前仲裁司法监督主要为程序性监督,导致当事人救济无门。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给予仲裁过度自主性,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

  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朱列玉建议,在法律规定层面适当扩大对仲裁裁决实体问题的司法监督范围,如法院可通过扩大解释伪造证据的情形来否定错误仲裁裁决,以实现实体正义的维护。同时,为避免仲裁过度追求效率而忽视结果公正,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员违反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仲裁员没有尽到专业审慎义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以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