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醉驾身亡 共饮人担责10%

2024-05-1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吴媚
分享: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吴媚)好友相聚,饮酒助兴是常事。然而,一旦饮酒过度,往往可能乐极生悲。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后一人醉驾身亡引发的案件。

  一天晚上,刘某接到朋友余某电话,邀请其前往某农庄与自己,以及何某、张某、杜某、徐某、梁某一起吃饭饮酒。聚餐结束后,刘某在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回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8mg/100mL。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亲属将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徐某、梁某六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刘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59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及徐某均与刘某存在共同饮酒行为。其中,余某通知刘某参加涉案饭局。何某系涉案饭局的组织者。张某、杜某、徐某系与刘某同桌聚餐的人员。

  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及徐某对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负有警勉、劝诫、照顾及安全保障等义务,但五人均未尽到上述义务。法院酌定由余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4%的责任,何某承担3%的责任,由张某、杜某、徐某各承担1%的责任。鉴于梁某在刘某离开涉案农庄前已先行离开,其在本案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余某、何某、张某、杜某、徐某五人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刘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8万元至1.9万元不等。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