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始兴法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4-03-13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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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通讯员谢素芬 叶佳)近期,韶关市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据悉,2021年底至2022年2月份期间,段某为谋利,向他人收购猪脚、猪舌、猪肚、猪大肠等猪副产品3639千克,市场零售价格12.4万元。其在明知收购的该批次猪副产品无标签标识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将该批次猪副产品卖给山东买家刘某,后在运输途经始兴县马市镇高速路口时被查获。该批货物被查获后,段某竟在猪肉档附近捡别人丢弃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企图蒙混过关。经检测,该批次猪脚、猪舌、猪肚的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为谋取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段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危及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韶关市始兴法院依法判决段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赔偿检测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以及保全猪副产品的费用合计18626.95元;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合法经营,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百姓餐桌,如若利欲熏心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广大群众日常选购猪肉可到正规市场采购,若发现有违法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现象,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张苑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