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始兴法院:贪便宜购买抵押车,小心“车财两空”!

2024-04-2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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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叶佳) “我的车不见了!”买车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购买的是有风险的车辆,车辆被拖走让自己“车财两空”,真是有苦说不出。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宗“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何某正与何某林是同村村民,何某林从事抵押车买卖业务。此前,两人达成买卖车辆的合意,何某正向何某林支付转让款6.6万元,何某林则将一辆债权车辆交付何某正,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及免责协议》,载明:关于该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标志物车辆问题与甲方(何某林)无关,车辆丢失、被盗抢、司法问题等风险责任全部责任由乙方(何某正)自行承担。两个月后,停泊在加油站的案涉车辆被拖走。何某正随后得知,案涉车辆已被抵押给了金融公司,因原债务人吴某逾期未向金融公司偿还欠款,导致案涉车辆被拖走。为追回购车款和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何某正将何某林、吴某诉至法院。

  韶关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正与被告何某林实际是以签订债权转让之名,行车辆买卖之实,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及免责协议》是为了掩盖案涉车辆是抵押车辆的权利瑕疵,该债权转让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债权转让及免责协议》无效。双方真正履行的是买卖合同,由于原告并未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且车辆已被其他权利人取走,导致原告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解除。原告明知案涉车辆是抵押车无法过户,但仍坚持购买,该损失的产生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虚假意思表示所导致的结果,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被告吴某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原告明知该车辆是抵押车仍予以购买,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林退还何某正购车款4万元,驳回何某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近年来,二手车经济实惠、交易程序简单的特点受到大众的欢迎,但同样也不能忽略抵押车辆交易时因来源不明、权属情况复杂引起的纠纷。因此,广大群众在交易时应擦亮双眼,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仔细核查车辆权属情况、权利负担情况等信息,并在合同中对相关情况和风险承担进行明确,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让购车的“喜剧”变“悲剧”。

  编辑:张苑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