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始兴法院:发生事故隔夜理赔,保险是否“过期”失效?

2024-04-2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叶佳
分享: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叶佳) 买保险就是买保障,大部分车主都会购买车险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近期,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宗保险合同纠纷案,因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时隔几个小时才报保险,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因此对簿公堂,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据悉,2022年9月18日凌晨,徐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涉案车辆掉进沟里,无人员受伤。因事发时间太晚且未阻碍交通,徐某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并于9月18日9时回到事故现场报警及报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勘查取证后,叫徐某雇请吊车,将事故车辆拖去4S店修理,产生修车费、吊车、拖车费共计5503.36元。一周后,保险公司致电徐某,以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对事故第一现场进行勘验,也无法对事故成因进行判断,无法对驾驶员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实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徐某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原告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受上述合同的约定。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存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所约定的免责事由,且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驾驶,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5503.36元给原告徐某。

  法官提醒:确保驾驶状态合法是保险理赔的前提。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存在禁驾情形等因素,是确定驾驶员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以及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报险、固定现场,否则可能会遭保险公司拒赔。当然,车主购买车险后可以将日常操作失误或者是不可预知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给予车主极大保障,但广大车主在驾驶时也需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才是最好的“保险”。

  编辑:张苑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