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裸辞须谨防权益之伤

2019-11-12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
分享:

  近些年选择裸辞的员工,尤其是白领正在增多。裸辞,一般是指员工还没找好下家,便不考虑后路,毅然决然地辞职离开单位。从表面看,此举颇有“壮士一去兮不复还”般的勇气与魄力。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有关问题处理不好,这些员工在为此失去权利的同时,还可能招来赔偿责任。(10月22日《劳动午报》)

  应该认识到,裸辞是劳动者的自由。而且,也正如有媒体分析,大批劳动者敢于裸辞,既说明社会财富积累达到了一定程度,工薪阶层不必“等米下锅”,有资本给自己预留重新就业的空当期;同时,也折射出职业理念的变迁,工作不再是养家糊口的饭碗,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只注重工资多少、职位高低,而是更多追求快乐工作,以及自身价值体现。

  无论是因工作压力大身心疲惫达到了极限,或是职场人际关系恶化,更或是长期缺乏工作幸福感,乃至于对薪酬福利不满,劳动者选择裸辞时也应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否则,裸辞“一时爽”的背后,一方面可能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更有可能因自身的裸辞行为触犯劳动法规而导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媒体梳理的相关案例为例。比如,裸辞可能导致无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另有规定,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符合七种情形,而七种情形之一便是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向用人单位主动辞职者除外。也就意味着,敢于裸辞说走就走就很可能得不到经济补偿。

  还如,裸辞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对于流水作业人员而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劳动者毅然裸辞,必然会导致企业生产受损。劳动者“说走就走”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职工裸辞虽是自由却也不能任性为之。无论站在自身角度,还是从用工单位角度来讲,均不能“说走就走”。此前就有媒体指出,员工裸辞说明企业已呈现焦虑、忙乱、沟通效率低等负能量,致使员工工作动力不足,安全感下降。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职工裸辞也反映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当给予重视并有效纾解,以更好地留住人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冲动型裸辞是要不得的。比如,没找好下家,便不考虑后路,毅然决然地辞职离开单位,或者与同事吵几句嘴,或者一时工作太累,就“说走就走”,这些看上去非常潇洒,却是非常不理智的。一方面离职也应依法行事,这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另一方面即便辞职也须更理性些,这也是为了自己以后的职场生涯。(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