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违规为由拒发抢险救灾奖励,法院判决:支付奖金!

2023-02-2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卢祝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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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参与抢险救灾获得公司奖金1000元,结果奖金迟迟未发放,理由竟是自己违规……那么公司能以员工违规为由拒发抢险救灾奖励吗?近日,韶关市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悉,李某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4月,在参与一次救火行动后,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奖励李某1000元的承诺。2022年9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李某无续签意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发放奖金及加班费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因此产生本案纠纷,该公司将李某诉至始兴法院,要求判决不用支付李某救火奖励金1000元及加班工资。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李某在发放奖励金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因此公司取消了对李某的抢险救灾奖励。被告李某则认为,公司已经公布对自己奖励1000元,就应该发放该款项,且自己从未收到取消奖励的决定或通知文件。

  对此,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关于对“4▪XX”事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奖励》,足以认定被告李某参与救火、公司作出奖励承诺的事实,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已发放其他参与救灾的人员的奖励款项,即原告已以文件形式对被告参与救灾的行为予以认定并作出奖励1000元的承诺,原告应该按照奖励文件内容及时履行,即向被告发放1000元奖励金额。而原告以李某不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不执行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为由决定撤销对李某的奖励,该决定并非基于对李某参与抢险救灾事实的否认而作出,该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已将该决定送达或告知被告,被告也提出其本人从未收到取消奖励的决定或通知文件。因此,法院对该取消奖励的决定不予认定,原告应当按照奖励文件足额将奖励金额发放给被告。原告主张不支付该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抢险救灾奖励1000元。

  法官提醒: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兴业之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该公司为表彰抢险救灾先进典型作出奖励承诺,若因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想取消发放奖励,应有相应的依据并进行通报或告知该员工,否则应当及时兑现。(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通讯员谢素芬 卢祝优)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