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7个月主张13天年休假?法院:可以!

2023-06-16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分享: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暑期将至,不少职工都有请年休假带娃出游的计划。那么,年休假天数和工资具体该如何计算?入职一家企业不足一年可以申请年休假吗?

  员工未休年休假

  主张补偿遭拒

  2021年9月,郭某入职广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担任电梯现场安装负责人一职。2022年4月,郭某因不满企业单方调整岗位计薪方式,以致自己工资锐减,而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当日,郭某以公司无故克扣自己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请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外,还提出支付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3万余元。

  据了解,“70后”郭某在入职该公司之前,曾在多家企业工作,并有多年社保缴纳记录。经查明,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郭某的社会保险由A公司缴纳;2007年9月至2012年6月、2012年9月至2021年9月,郭某的社会保险由B公司缴纳;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由涉案的广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仲裁委根据郭某的工作年限,确定郭某在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3天,其中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为10天、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为3天;并根据其工资标准,计算出广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郭某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年休假工资为8981元。

  仲裁裁决下达后,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联调。公司认为,自己无须向郭某支付年休假工资。首先,郭某在职尚不足一年,不符合休年假的条件。且其在职期间,虽未请年假,但上班比较灵活,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私事,公司也从未因此扣减郭某的工资,这些时间足以抵消年假。其次,郭某2021年9月入职公司前是否休年假与公司无关,不应当由公司负担郭某入职前的年休假工资。

  调解未果后,公司起诉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

  年休假以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仅以郭某经常带薪休假为由,主张无须支付年休假工资,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公司应支付郭某2021年度和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共计9085.06元(7600元/月÷21.75天×13天×200%)。现郭某未就仲裁支持的上述年休假工资8981元提起诉讼,亦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一审法院对该项仲裁裁决予以确认,遂判决公司支付郭某2021年度和2022年度应付未付年休假工资8981元。

  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上述规定,郭某在其入职该公司前,连续工作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应累计计算,依法享有年休假。该公司主张其不承担郭某的年休假工资与上述规定相悖,依法不予支持。

  2023年5月,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挺欢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龄,而非在某家企业的工龄。因此,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年休假天数或年休假工资时,可要求以累计工作年限来计算。

  林挺欢提醒,对于同一年内有多家企业工作经历的,劳动者在向最新入职企业主张当年的年休假时,一般需提供自己此前的工作记录,以及这一年未在其他企业享受过年休假的证明等。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社保缴费情况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较为常见。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