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一天被通知“不符合应聘岗位要求”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

2023-06-20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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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刘裕)求职者成功应聘,并收到《录用通知书》,但入职前一天却被告知其与岗位不符,可以入职公司其他岗位。求职者拒绝了该提议并要求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入职前一天协商调岗未果

  叶先生(化名)此前一直在一家科研单位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22年10月,在得知东莞一家技术转移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转移公司”)招聘项目申报工程师后,向对方投递个人简历并顺利通过了面试。

  “我通过了他们的面试,与人事部门也进行了沟通,明确表示自己会入职。”叶先生说,2022年10月26日,技术转移公司向叶先生发出《录用通知书》,同意录用他为公司科财项目部项目申报专员,要求他于2022年11月1日到公司报到,并表示双方将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600元,转正后月薪为7000元。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叶先生回复公司同意入职,并马上与原单位协商好离职并完成工作交接等事项。

  而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前一天,技术转移公司约他和单位领导进行了一次会谈。叶先生表示,当天下午,技术转移公司声称其不符合应聘岗位要求,拒绝其入职。而技术转移公司则表示,并非拒绝叶先生入职,而是发现叶先生有所隐瞒,并没有公司要求的相关岗位经验,因此,让叶先生入职公司其他岗位。

  但是,叶先生觉得其他岗位性质和薪资都不符合他的预期。无奈之下,叶先生找到“前东家”,希望能够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同意了,但只能将其安排在行政人事岗。

  叶先生认为,既然自己已经收到被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对方就应该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技术转移公司则认为,之前只是看了叶先生的个人简历,对他的实际工作经验并不了解,经过领导面谈后才发现叶先生并不符合岗位要求。

  “新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叶先生要求技术转移公司赔偿3个月入职工资共计2.1万元。技术转移公司则认为,叶先生实际上并没有从原公司离职,且还继续在原公司领取薪酬,因此,技术转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负有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技术转移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转移公司认为,叶先生确实不具备项目申报专员的岗位要求,公司对此也及时作出了调整,不存在取消录用的恶意,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另外,技术转移公司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磋商阶段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该适用仲裁前置。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无故不录用原告,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自认将继续入职原工作单位,其要求赔付3个月入职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裁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被告在本案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法官黄淑娇表示,技术转移公司主张叶先生不适合项目申报专员岗位,但未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也与《录用通知书》相悖,法院不予采信。叶先生在收到技术转移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单位领导辞职及进行体检,可见叶先生为与技术转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做了合理的准备工作。法院认为,技术转移公司违背了诚信原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技术转移公司所说的调岗,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也是违法行为。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