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恶作剧致同学受伤,学校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3-10-2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吴媚
分享: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吴媚)12岁的广州初中生小杰(化名)趁同学思思(化名)不注意,恶作剧抽走她的凳子,导致其严重受伤。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10万元,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思思与小杰均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上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突起“玩心”,偷偷将其椅子往后拉。思思不慎坐空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着地不起。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思思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杰父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谭海云法官表示,本案中,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小杰该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小杰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事发前,该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可见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时为午休时间,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师管理,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陪思思就医。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