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掉馅饼”?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

2023-10-2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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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林鑫)随着移动支付的广泛应用,转账汇款不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却难免出现因操作不当或疏忽而转错账等意外情况。如果对方拒不返还,那么,受到损失的人该如何追回款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宗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了解,被告张某曾是原告李某雇请的员工,在张某离职后,李某因工作疏忽,在未核对微信二维码姓名的情况下,把应转账给他人的3.35万元错转给张某。之后,李某又误转账支付1.5万元给张某。因张某拒绝返还上述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李某将其诉至始兴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4.85万元。后经审理查明,李某转账的微信名确为张某本人的微信,且张某在收到传票后,将上述款项中的1.5万元返还给李某。此外,在本案中,李某申请对张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支付财产保全费。

  始兴法院认为,李某已于本案举证证实其将诉请的3.35万元支付给了张某,对取得3.35万元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应由张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经法院传票传唤,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视为其放弃诉讼的相关权利,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张某返还款项3.3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对本案的财产保全费,是李某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张某应向李某进行返还。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3.35万元,并支付财产保全费。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取得利益一方得益,致使失去利益的一方受损。因为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面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及时返还,避免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蒋灵茜

  校对:张苑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