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咬伤过路行人 法院判决饲养人“买单”

2023-10-27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文森 谢素芬
分享: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王文森 谢素芬)近年来,宠物狗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不断。那么,发生宠物伤人事件时,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据悉,8月25日,孟某在某小区外的商铺门面帮广告公司焊接广告架,因下雨不能干活,于是准备前往该小区的同学家喝茶,经过其中某一商铺门面时,一只狗突然蹿出,咬伤孟某右小腿,孟某当即报警。警察通过小区工作人员联系到吴某,吴某承认其饲养的狗咬伤孟某的事实,并约定第二天下午到派出所处理。警察调查处理完后,孟某迅速到附近卫生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右小腿被狗咬伤,随即孟某垫付医药费进行治疗。第二天,吴某未依约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并推辞说明天再到派出所调解。8月27日,在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吴某不同意赔偿,并与孟某发生争吵,随即扬长而去。据了解,吴某没有领取《犬类准养证》,也没有对犬进行免疫注射。无奈,孟某向始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00余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是狗的主人,负有管理好宠饲养动物、防止其伤人的义务。事发地点在被告店门口,属于公共场所,而狗客观上存在对周围人群造成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事发时,原告正常从公共场所通行,被告吴某未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饲养的狗,导致狗伤害他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狗的主人,被告吴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提供了医疗收费票据证实其在卫生院挂号问诊治疗共花费1902.19元,原告主张医疗费1902.19元,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卡,原告分别于不同日期到卫生院接种六次,原告主张交通费12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150元/天,共900元。法院认为,参照广东省该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原告主张误工费按每天150元计赔,是法律规定标准内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法院认为,被告的狗咬伤原告,除了肉体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也是正常人能感同身受的,因此,原告诉赔精神抚慰金500元,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孟某各项损失3422.19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尽到管理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广大群众如果不小心被猫狗咬伤、抓伤,应当及时就医,接种狂犬疫苗,并与动物饲养人协商好医疗费用等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蒋灵茜

  校对:张苑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