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财产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2024-03-0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曾洁赟 李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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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财产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主题)

  法院:双方因非劳动争议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可以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副题)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李金迪)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涵盖承认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88件,同比增长11%,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9%。

  案例1

  高管与企业产生财产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案情】连某公司与黄某签订《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对黄某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管理、约束机制等进行了约定,黄某若违反《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职业经理人考核细则》及董事会决议造成连某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执行责任书发生的一切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2年,连某公司以黄某违反《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黄某支付聘任期内违约经济责任损失、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等。河源市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连某公司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为“执行本责任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黄某作为连某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执行《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产生的争议,既有因薪酬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有因黄某在履行职业经理人职务过程中对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但双方因非劳动争议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可以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裁定确认案涉仲裁条款中关于因黄某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产生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有效。

  【意义】公司高管有别于普通员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除了一般劳动合同条款外,可能还包含涉及公司经营、分红等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条款。在此情形下,应当对高管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类型进行甄别。双方之间产生的非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进行商事仲裁。如果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财产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案例2

  虚构法律关系致仲裁结果错误 法院依法不予执行

  【案情】龙某向黄某借款40万元后,龙某与其父亲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龙父购买龙某名下房屋,并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龙父,但龙父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黄某作为龙某的债权人,对上述房屋转让行为提出了债权人撤销之诉。

  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龙某将案涉房屋无偿转让给龙父,给债权人黄某造成损害,判决撤销龙父与龙某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后,某仲裁委员会根据龙母与龙父、龙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和龙母的仲裁申请,受理了龙母关于房屋确权纠纷的仲裁申请,并裁决确认龙母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由龙父、龙某协助办理房屋共有权证。龙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黄某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某与龙父、龙母在明知生效民事判决已经撤销龙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龙父的行为的情况下,又签订仲裁协议并提出案涉房屋确权的仲裁申请,属于虚构法律关系,恶意申请仲裁。案涉仲裁裁决结果错误,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故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龙母复议申请。

  【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外人的举证,对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金流转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充分审查,认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仲裁的情形,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秩序。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