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03-11 来源:本网 作者:许接英 曾洁赟 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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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涉及妇女隐私权、名誉权和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

  3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妇女隐私权、名誉权和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彩礼归属与“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

  据统计,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家事纠纷一审案件81740件,其中调解撤诉42580件,同比增长23.1%;诉前成功化解家事纠纷2.6万件,同比增长11.17%;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84份,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执行,合力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案例1

  公司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期随意调岗降薪

  向某(女)于2022年7月进入某酒店担任预订中心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2022年12月,向某怀孕。2023年5月,该酒店人事经理通过微信告知向某其岗位由主管调动为前台接待员,薪资由每月8000元调整为4000元。向某在定期产检时被酒店扣除相应工资。向某遂向该酒店主张工资差额,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某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某酒店以向某不适应原岗位工作为由提出调整其岗位,应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在酒店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某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其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某酒店应按原约定的每月8000元待遇标准继续发放给向某。对于酒店扣除的因向某产检请假的工资应予以补发。故判决某酒店补发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差额6412.91元给向某。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随意调岗、区别对待、违规克扣工资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案例2

  “全职妈妈”家务劳动补偿请求获支持

  李某(女)与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并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50000元等。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儿子由其直接抚养,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修复,且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离婚。徐某常年在外工作,在此期间照顾儿子、处理家庭事务等由李某操办,且双方儿子尚年幼,需要付出较多的心血照料,李某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以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及向李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0000元等。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全职妈妈”的付出和贡献不容忽视。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家务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有利于教育引导夫妻双方自觉承担家庭责任。

  案例3

  法院为受家暴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甲(女)与王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婚姻期间王甲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家庭,王乙常在醉酒后对王甲打骂。2019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但仍同居生活。2023年8月,因不堪忍受王乙的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王甲带女儿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住所。随后,王乙又到王甲工作场所殴打王甲致其受伤,公安机关对王乙处以七日行政拘留。2023年10月,王乙再次殴打王甲。王甲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王甲及女儿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裁定禁止王乙对王甲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乙骚扰、跟踪、接触王甲及女儿。同时联动政法委、公安、街道等,对其做好维稳、管控工作,杜绝发生极端恶性事件。该裁定书发出后,王乙拒不履行裁定禁止事项,于2023年11月再次对王甲施暴,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不听劝阻,持续向王甲微信发送大量死亡威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2023年12月,法院决定对王乙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检察机关对王乙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批准逮捕。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拘留、训诫后毫不悔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联动政法委、公安、街道等部门,及时预警、跟踪、回访,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执行,合力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

  案例4

  男女分手后不得擅自披露对方私密信息

  陈某(女)与黄某原系恋人关系,亦是大学校友。双方分手后,黄某因无法接受分手事实,于2023年3月起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内发布四则含有陈某姓名、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籍贯、父母职业的视频。视频讲述了其与陈某的恋爱交往细节,指责陈某出轨,称陈某“和多位男生搞暧昧”“给每一任对象戴绿帽”“装深情人设pua他人”“偷偷干老本行”“下头姐”等。视频发布后,大量网络用户在评论区对陈某予以负面评价、吃瓜等。陈某认为黄某相关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维权合理开支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在其抖音账号中擅自披露陈某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侵扰了陈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同时,黄某在抖音账号中发布案涉言论对陈某进行人身攻击及人格贬损,超过了评价的合法限度,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据此,判令黄某在抖音账号内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4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的隐私权、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在网络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泄露女性隐私信息,贬损女性人格的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切实保护了妇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案例5

  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支出的无需返还

  内地居民陈某与澳门居民张某(女)于2022年2月结婚,陈某赠与张某现金40000元及玉手镯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在内地与澳门共同生活居住。2022年6月,陈某因与张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及张某返还彩礼40000元及玉手镯。张某同意离婚及返还玉手镯,但辩称彩礼已用于生活开支和支付陈某婚前所购房产的按揭贷款。陈某确认双方在澳门居住期间的房租、生活费均由张某支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为澳门居民,本案为涉澳离婚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可以适用内地法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陈某、张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给付彩礼后双方已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以及在澳门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开支均为张某支付等情况,对张某关于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花销的主张予以采纳。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向陈某返还玉手镯,驳回陈某主张返还40000元彩礼的诉请。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方基于婚约承诺对女方的道德性赠与,是我国传统婚嫁风俗,具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依法认定彩礼已用于婚事筹办或共同生活支出的无需返还,有利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弘扬健康文明的婚嫁风俗。(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曾洁赟 孙欣)

  责编:孙科琳

  二审: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