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家暴女子离婚诉请赔偿 法院:支持!

2024-03-1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婷玉 刘娅 张昕 吴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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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刘娅 张昕 吴彤彤)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通过两起案例以案释法,助力妇女同胞提高维权能力。

  案例1

  受家暴女子主动离婚

  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小美(化名)与阿俊(化名)自行相识相恋,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月(化名)。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阿俊嗜酒,经常酒后无端殴打小美,经家人多次劝阻均无改善。

  2021年6月,阿俊再次殴打小美,致其身体多处损伤,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小美无法承受阿俊的摧残和折磨,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对阿俊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决定。

  阿俊的家暴行为,给小美的身心造成巨大的痛苦和创伤,失去了与阿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破裂。小美搬离原住所与阿俊分居,诉至法院请求与阿俊离婚,女儿由其抚养,要求阿俊支付女儿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用。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小美与阿俊离婚;婚生女儿由小美携带抚养;阿俊每月支付小月抚养费至小月十八周岁止,每月可探望小月四次;阿俊向小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本案中,虽然小美无直接经济损失,但其因身体伤害导致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阿俊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长期性、持续性是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时的主要考量因素。对婚姻关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无过错方一定要收集保存好可作为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照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地妇联的调解笔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有条件的应及时报警,并到医院就医,保留好医院诊断等相关证明。

  案例2

  离婚前一方违反忠实义务

  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财产

  【案情】小丽(化名)与阿豪(化名)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22年9月,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儿子小伟(化名)由小丽抚养,阿豪每月支付抚养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离婚后,小丽偶然发现阿豪与其现任妻子于2022年11月育有一子,而其现任妻子怀孕时还是阿豪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这对小丽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于是,小丽将阿豪诉至法院,请求多分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共有财产(登记在阿豪名下的车辆及银行账户存款),并要求阿豪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车辆归阿豪所有,阿豪向小丽支付折价款34980元;阿豪名下银行账户截至登记离婚日的存款余额归阿豪所有,阿豪向小丽支付47570.32元;阿豪向小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本案中,阿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在判决分割共同共有的车辆及银行存款时对小丽予以多分处理,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小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阿豪的过错行为,故法院予以支持。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