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被公司违法解雇 工会援助妥善维权

2022-07-26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婷玉 蒋艺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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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蒋艺翎)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助一名网约车司机成功维权。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这是工会组织落实新《工会法》,帮扶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又一典型案例。

  公司解雇网约车司机

  称其“严重违反制度”

  麦先生称,他于2017年9月16日入职某科技信息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任职网约车司机。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据了解,麦先生每月工资构成为2500元加上提成,科技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麦先生的工资。麦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科技公司曾给他开过三次罚单。2020年4月1日,科技公司向麦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称,麦先生存在消极怠工、客户满意度不达标等情况,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即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麦先生则认为公司的解雇理由过于随意,不同意处罚并提出异议,后诉至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应支付赔偿金。麦先生的请求被劳动仲裁委驳回。麦先生不服,起诉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工会律师指引取证

  确认公司违法事实

  同时,麦先生还向白云区总工会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工会审查认为职工因公司解雇并提起诉讼,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随即委派了工会律师张文明提供法律援助。

  张文明律师经查证发现科技公司已组建工会,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事先通知工会产生了质疑,并指引麦先生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提交法院。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问题。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其未在起诉前举证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其在诉讼中提交《工会回函》及用印记录,仅有工会加盖公章,未有其他原始流程记录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公司已在作出解除麦先生劳动合同前事先通知工会并征询工会意见,故法院对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但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白云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工会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聚焦重点人群,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上升到新水平、新高度。“因此,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帮扶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监督,不断丰富工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内容,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该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