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就没有加班费吗?

2022-08-02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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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劳动者不能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就没有加班费吗?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无法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加班为由拒绝,这合理嘛?来看看小王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日,小王到A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21日,小王以“上班时间长”为由提出辞职。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A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的加班费。

  小王提交了这期间的考勤确认签字表复印件、部分月份考勤打卡系统截屏打印件。证据显示,这些月份小王均有加班,且物流公司通过打卡系统对其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存储有考勤记录。

  物流公司辩称,小王提交的证据并未覆盖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整段时间,因此,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小王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分析

  在劳动争议中,一般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部分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无法提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虽然小王所提供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足以证明其完整的加班情况,但是小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物流公司对考勤有系统记录,且自己的确存在加班情况,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由于完整的考勤记录由物流公司掌握管理,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物流公司,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根据物流公司补交的完整考勤记录,仲裁庭核实小王加班情况后,对其加班工资进行了裁决。(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