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犯错,企业应不应担责?

2022-08-10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孟晓蕊 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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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不倒翁连环话丨员工犯错,企业应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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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明明是那个姓杨的错,为什么要我们公司来担责呢?难道就因为他是我们的员工,公司就得吃这个亏吗?”最近,某地人社部门的12333热线接到了一家公司负责人的咨询。

  原来,这家公司的销售员杨某一直负责几家大客户的供货工作,深得公司信任。对他负责的一些重要销售项目,公司都给予了他很大的权限,对他主导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审批都比较宽松。

  最近,杨某负责的一家客户找上门来,要公司给个说法。原来,杨某之前代表公司与这家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卖给客户一批机械零件。客户收到货后,发现这批零件与合同中描述并不符合,与生产要求不匹配,导致巨大损失,为此来到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检查了这笔销售业务相关的材料才发现,杨某在合同中以及提交给公司的报告中造假,将一批客户并不需要的零件高价卖给客户,从中私自赚取差价,还从公司拿到了高额提成。但公司此时却找不到杨某了,为此公司报了案,但客户坚持要公司先赔偿损失,公司觉得很委屈:明明自己也是受害方,而且根本不知情,怎么还要替员工担责呢?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公司负责人,虽然是员工的错,公司也必须担责。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杨某在公司的安排下从事销售工作,公司给予了他较大的权限。因此杨某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属于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客户有理由主张这一销售行为是公司行为,公司不能以“不知情”“公司没让他这么干”等作为不担责的借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杨某的造假行为损害了客户权益,公司理应担责,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杨某追偿。

  最终,该公司负责人理解了法律规定。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也提醒他,今后要加强内部流程管理,更要重视对员工在重要业务中相关行为的审批与约束。(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文/孟晓蕊 漫画/姜伟伟)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