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发薪资属于恶意欠薪吗?律师:不完全等同

2023-12-08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徐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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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徐亚辉)“工资到底要拖到什么时候?”“工资发放一拖再拖,承诺永远不兑现!”近日,多位自称为某饮品公司员工在社交媒体发文爆料,称公司已持续数月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关注。

  在员工爆料的内部通知中,记者看到,2023年7月至11月,该公司连续发布工资延迟发放通知,理由不尽相同,包括:7月,电信和金融基础设施受台风影响严重破坏,导致发薪信息丢失;9月,受台风和暴雨持续影响,公司业绩损失惨重;11月,消费市场持续低迷,公司业绩受损严重。

  对此,记者近日走访该公司在广州的多家门店,发现均在正常营业,顾客络绎不绝。有门店店员向记者表示,在11月的内部通知中,明确11月25日前完成店员10月工资发放的承诺,但直至12月1日也仍未完全兑现。

  此前,该公司曾向媒体回应,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但确实出现了推迟发放的情况,已在积极解决。

  ○律师说法

  延发工资不等同恶意欠薪

  延发工资能否等同于欠薪?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应如何保障自身劳动权益?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海洋表示,延发工资与欠薪均是口语环境对“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代称,但是工资延发并不等同于恶意欠薪。恶意欠薪通常指用人单位在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而一般的工资延发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或面临其他临时性问题、突发性问题、不可抗力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要从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周期和日期是否满足其自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或与劳动者的约定。”唐海洋称,工资支付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产生及书面告知)与约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冲突。如深圳市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在深圳市的用人单位则要遵守这个规定。”

  “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需了解原因进行分类处理。”唐海洋建议,如果是针对劳动者个体的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非用人单位运营状况、履约能力导致拖欠工资的,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是普遍性的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要特别谨慎地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临时性的生产经营困难或面临其他临时性问题、突发性问题、不可抗力等。“我国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关于工资支付的明确保护。在遇到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时,劳动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海洋说。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