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品店注销 面点师被辞维权受阻

2022-08-1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婷玉 余先妙
分享:

p27_b.jpg

工报劳动维权“码上行”,如果你在广东遇到劳资纠纷,可扫码报料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余先妙)入职甜品店7个月,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还被通知不用上班,也没有任何补偿,面点师无奈维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甜品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却得知由于店已注销,因主体不适格,未被受理。近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获悉,在工会律师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各让一步,由甜品店向面点师分期支付1万元,该案调解成功。

  骆某于2021年9月1日入职某甜品店(个体工商户),任面点师一职。入职后,甜品店一直没有与骆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22年3月31日以经营不善、要注销为由通知骆某不用上班,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

  与甜品店协商无果后,骆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甜品店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国庆节和元旦期间的加班费共计35496.4元。但仲裁委工作人员查询到该甜品店已注销,向骆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骆某遂起诉该甜品店的经营者李某至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上述支付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收到该案后,指派白云区工会律师团律师刘蕙榛担任调解员。刘蕙榛律师了解到,甜品店经营者李某认为,店已经注销,和骆某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只愿意支付1000元加班费,并且他还认为,店是因经济困难倒闭的,并非主动解雇骆某,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刘蕙榛律师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对双方分别进行释法并耐心沟通。双方均同意各让一步,李某从最开始的只付1000元到最后同意分期支付1万元,骆某从最开始的要求李某支付起诉金额到最后同意李某分期支付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案调解成功。

  【律师释法】

  问: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应向谁主张权利?

  刘蕙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继承。所以甜品店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李某承担,因此,骆某可以把李某列为被告起诉。

  问:个体工商户是否不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刘蕙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所以,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都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就应该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律允许有一个月的缓冲期。因此,甜品店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也应当与骆某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李某提供不出有效的有骆某和甜品店签名盖章的劳动合同,则应向骆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问:个体工商户注销,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刘蕙榛:甜品店系因经营不善要注销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将该通知送达给劳动者,最后确实也办理了注销手续,因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