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女婿,法院:遗嘱有效但抚恤金不能这样分……

2022-08-2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罗丹丹 谢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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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母跟随女婿生活多年,由女婿“生养死送”,晚年时候早早叫来见证人立下遗嘱,除部分首饰留给孙女等人外,其余遗产全部赠与女婿。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据悉,被继承人钟婆婆生前生育了刘某兰、刘某顺等六个子女,1985年,夏某与刘某兰结婚,钟婆婆于是跟随两人共同生活,之后夫妻二人离婚,钟婆婆随女婿夏某生活了十二年。在此期间,钟婆婆由他人代书,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名下的金手镯给儿媳妇,金项链一条给孙子,一枚金戒指和一对耳环给孙女,除此之外的所有遗产全部赠给夏某。2022年,钟婆婆因病去世,社保发放了抚恤金4.1万元、丧葬费9000余元。夏某认为,钟婆婆所立遗嘱真实有效,且钟婆婆的个人养老保险费3万余元是由其缴交,故抚恤金、丧葬费均应由其领取,因与钟婆婆其他子女协商无果,夏某遂将刘某兰起诉至始兴法院。

  韶关市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案涉《遗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二是原告要求案涉抚恤金、丧葬费归其所有,能否获得支持?对此,承办法官有以下看法:

  关于焦点一。案涉《遗书》是2019年订立,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案涉《遗书》由林某代书、有两个见证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属有效遗嘱。但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而抚恤金、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作出安排,因此,钟婆婆所立遗书中对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无效。

  关于焦点二。如上所述,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原告作为遗嘱扶养人不属于抚恤金补助或抚慰的对象,故原告诉请要求案涉抚恤金41139元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丧葬费,其性质虽然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但该费用是用于办理丧葬事宜,应按照谁负担谁享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刘某顺已支付火化费用1130元、夏某支付了宴请宾客的餐费6370元,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被继承人钟婆婆的丧葬费,其中1130元应归第三人刘某顺所有,6370元则应归夏某所有。对剩余丧葬费1642元的归属问题,始兴法院认为,夏某对被继承人钟婆婆具有生养死送的义务,其后续丧葬事宜应由夏某负责,综合考虑当地办理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的情况以及减少诉累的原则,认定剩余1642元归夏某所有,钟婆婆剩余丧葬事宜由夏某负责处理。此外,案涉《遗书》合法有效,该遗嘱已明确除金手镯、一条项链、一枚戒指、一对耳环之外的其他遗产赠与原告夏某,其他遗产即包含存款,第三人要求六个子女平分存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钟婆婆的丧葬费8012元归原告夏某所有,1130元归第三人刘某顺所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此外,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因此本案中,钟婆婆所立遗书中对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无效。(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罗丹丹  谢素芬)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