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险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22-08-26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谢素芬 饶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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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通讯员谢素芬  饶国龙)如今,网约车已成为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不少有车一族纷纷加入网约车“大军”。然而私家车变网约车,车辆性质从家用变运营,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近日,韶关始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刘某亲戚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刘某平时驾驶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是小轿车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2022年初,刘某驾驶该车辆完成网约运输服务后,自始兴乡镇向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冲出路基,撞上路沟山坡,造成车辆损坏、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支付拖车费、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2万余元。因此前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刘某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表示,该车辆从事网约车及线下拉客收取车费的业务,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改变了车辆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因此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始兴法院。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以原告改变车辆性质,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理赔理由是否充分。对此,法院分析如下:首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本案中所涉商业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车辆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投保人投保时约定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从事网约车载客运输行为,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性质,这种改变具有重要性、持续性的状态,并非一时变化,可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后,投保人对于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并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且事故发生时原告是完成网约车运输服务返还途中,其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关系。综上,投保人违反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改变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始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其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商业保险费用也随之发生变化。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并按规定缴交保险费,家用车因从事网约车造成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因此,当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时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切勿因一时之失让自己面临更大风险。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