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公共游乐场嬉戏玩耍发生事故后谁该担责?

2022-10-31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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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黄彩华)东莞某小区的公共游乐场上,3岁女童独坐转椅时,7岁女童过来一起玩耍,在推动转椅过程中3岁女童被甩出受伤。受伤女童状告玩伴女童及其父母、转椅销售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岁女童受伤的主要原因为7岁女童对转椅施加外力,7岁女童一方应承担六成责任;转椅质量合格,物业公司也已尽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销售公司和物业公司均无须担责。受伤女童一方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情:两女童玩转椅发生事故

  2020年5月12日下午,3岁女孩小荷(化名)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东莞市沙田镇某小区的公共儿童游乐场玩耍。期间,小荷的奶奶坐在距离其数米远的游乐场边缘椅子上,留下小荷独自在游乐场的转椅上玩耍。

  7岁女孩小珠(化名)走过去,与小荷玩耍。在此过程中,小珠用力转动转椅,致转椅快速旋转,小荷被甩出椅子外,摔地受伤。小荷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小荷为九级伤残。

  2021年1月,小荷在家人的帮助下,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小珠及其父母、游乐设施的销售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共30万多元。

  经查,销售公司在儿童游乐场设置了“儿童游乐场活动须知”告示牌,要求来者在开始游乐前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关警示条款。其中,警示内容包括“本场地设备适用于3-12岁儿童,5岁以下儿童须在成人监护下游戏”等。物业公司在游乐场也设置了“游乐设施使用须知”告示牌,载明“进入娱乐场前应阅读本安全须知”、“儿童游玩时应有监护人陪护”、“游乐时禁止做任何危险动作”、“进入本游乐场所,请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如造成损伤或伤害的,自行承担”等内容。物业公司还提供了维护保养记录表。物业公司认为其无须担责,销售公司则并无答辩。而小荷、小珠及其父母都认为,转椅存在产品缺陷,销售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七岁女孩方担责六成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荷受伤是小珠用力转动转椅的行为直接造成,小珠事发时7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小荷事发时3岁,其被独自遗留在转椅上玩耍,监护人和照看人未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小荷所处监护缺失的状态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涉转椅并无质量问题,现场有警示告示牌,也设有胶垫等保护措施及进行了定期保养维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销售公司和物业公司均无需承担责任。

  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的比例,法院酌定小珠父母对小荷的损害承担60%赔偿责任17万多元,小珠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小荷一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物业公司提交了案涉游乐设施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的德国莱茵TUV认证证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上述说理意见。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