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泄密案频发 企业如何防范?

2023-07-18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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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案例高发,离职员工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高危人群。专业人士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而对于员工而言,应当提升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并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文件,履行保密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现象: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频发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布了近三年来受理的3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人员擅用原公司客户名单信息;劳动者伙同原公司同事“里应外合”盗用图纸,生产同类型产品;员工在掌握了公司的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这些案例的共同点都是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顺手牵羊”,以达到个人获利的目的。

  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案件有哪些特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分析,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的原因大都由员工离职引发,且为结伙作案,行为模式包括“离职泄密”型、“里应外合”型、“另起炉灶”型;从作案人员身份来看,趋高层化、专业化,包括部门主管、经理、工程师、业务员等,在职期间担任关键岗位,可接触到企业关键信息;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来看,不仅涉及设计图纸、研发资料等技术信息,还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交易记录等经营信息。

  对策: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上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经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记者梳理案件审判结果发现,案件被害单位均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且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因此,诉请均获法院支持,侵害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商业机密,往往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及核心竞争力。特别是我们这种高端耐用品的代加工制造业,如果泄露产品的核心技术,将导致仿品一堆,影响企业形象、信誉,甚至影响品牌的获利能力,对企业以及品牌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可怕的。”裕元集团工会联合会主席陈晗向记者介绍了其所在企业如何保护“不能说的秘密”。

  裕元集团在全集团推广产品安全专案,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制订作业规范,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核,贯彻落实。公司重点区域、敏感单位均采取门禁管制,减少可能泄密人群范围;同时,对全员的私人电子设备、公司电脑等可能造成信息外泄的设备进行严格管控,降低泄密几率;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产品安全培训,让员工从思想上、行为上,杜绝泄密的行为发生;对于接触高机密的人员,企业可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其离职后的行为。

  赵木生是广州市黄埔区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其公司生产一款精密轴承配件。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该公司建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及其保密期限,并明确违反保密规定的惩罚措施。企业还定期对制度进行更新和调整,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今年,我们采用了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密码保护、防窃听设备等,防止泄密。以后,计划通过备份和加密等技术手段来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

  建议: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针对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频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首先,加强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体范围,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科技研发、人员流动、项目合作、合同履行等过程中,注意对商业秘密进行固定留存和专门保护。其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设置访问权限、软件监管等,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筑起企业商业秘密“防火墙”。最好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可根据企业需求和发展特点,采取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量身定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防范风险,以及在风险发生后,为企业维权诉讼等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彦斌表示,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企业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培训和教育尤其重要,企业也可以设置访问权限,不能所有工作内容对全部员工开放,重要文件还要加密,限制流转。同时,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能接触到秘密的员工单独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能接触到核心秘密的高管最好是做离职审计。而对于员工而言,则应当提升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并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文件,履行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订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条款时,则更要注意离职时的保密资料交接、清理,离职后亦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开展竞争性经营行为,否则,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王艳

  责编:蒋灵茜

  二审: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