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阿姨工作时摔伤,谁担责?

2023-07-25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李达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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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李达燊)已达退休年龄的黄阿姨,在东莞一家餐馆做杂工,但其工作时没有注意安全,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自己受罪不说,还因为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发生纠纷。

  事情发生于2021年10月,51岁的黄阿姨应聘到东莞市长安镇一家餐馆做楼面杂工,负责清洁桌面等工作。某天下班打卡后准备离店时,她不慎摔了一跤,附近的同事见状,赶紧把黄阿姨搀扶起来,并询问她伤势如何。

  随后,黄阿姨被同事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黄阿姨的左股骨颈发生骨折,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不久,黄阿姨又因为左下肢肿胀,再次住院治疗23天。后经司法鉴定,黄阿姨构成十级伤残。

  “餐馆当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是因为地面太滑才导致自己摔倒。”黄阿姨认为,自己在工作的餐饮店内摔伤,理应算做工伤,但因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社保部门对她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希望用工单位能补偿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多万元。

  而餐馆方则表示,餐馆地面已经铺设了防滑瓷砖,黄阿姨是因为走路太急,自己不小心才滑倒摔伤的。另外,店长也曾多次提醒黄阿姨上班时一定要穿防滑鞋,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餐馆方认为,即使要承担部分责任,对黄阿姨适用的误工费赔偿标准也存在异议。

  经审理,法庭根据查明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认定黄阿姨自行承担60%的责任、餐馆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令餐馆赔偿黄阿姨各项损失共计98782.7元。一审判决下达后,黄阿姨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法官谢申文解释,这个案件中,黄阿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工作环境和工作中可能的风险源,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而店长也已经提前告知她要注意防滑,在明确这种风险的情况下,她自身并没有采取什么措施。作为开设餐馆的一方,从提醒黄女士注意地面湿滑的情况来看,说明餐馆已经注意到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但除了口头提醒黄阿姨要注意,餐馆自身并没有采取任何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而诱发了本次事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认定黄阿姨自行承担60%的责任、餐馆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中,黄阿姨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劳资双方属于怎样的用工关系?谢申文表示,餐馆雇佣了黄阿姨,给她提供劳务,双方可以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用工单位还是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只是责任不是类似工伤保险待遇,更多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如有过错,那么,用工单位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承担全部的无限责任。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