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被判支付老师二倍工资差额

2023-12-2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徐亚辉 陈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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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通讯员陈可欣)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艺术类培训教育机构大量涌现,该行业快速发展,培训机构与授课老师之间的劳动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浈江法院”)审理一起舞蹈老师与培训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授课老师起诉机构

  2021年11月底,彭某入职韶关市某教育机构从事兼职工作。2022年2月22日起,彭某在该教育机构担任舞蹈老师一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薪资按照固定工资2000元/月+课时费100元/节的组成方式结算。该教育机构通过微信传达及开会部署的方式对彭某进行具体的工作安排,要求其每日按量完成舞蹈教学、机构宣传、电话回访等具体任务。此外,该教育机构按月对彭某进行考勤,并在工资表中详细载明了出勤时长、教学课时费、个人提成等具体内容,工资表经彭某确认无误后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发放。2022年1月至7月,该教育机构共计发放彭某工资26483元。2022年8月初,彭某正式离职。

  此后,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其与该教育机构2022年2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教育机构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依法支持了彭某的请求。该教育机构不服裁决,遂将彭某诉至浈江法院。

  法院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在仲裁时主张其在2022年2月22日正式入职原告某教育机构从事舞蹈老师工作,之前在该教育机构从事兼职工作。从该教育机构发放给彭某的工资来看,彭某2022年1月、2月工资仅有1000多元,3月后工资均在3600元以上,工资发放情况与彭某主张相符。且从彭某与该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该教育机构自2022年2月22日向彭某布置每天的工作任务,并对彭某进行考勤管理。彭某入职该机构后,从事的课程销售、家长回访、舞蹈教学工作均属于该机构的业务组成部分,该机构根据彭某的考勤情况及工作业绩计发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彭某与韶关市某教育机构在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8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韶关市某教育机构向彭某支付未结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3559.7元。

  责编:蒋灵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