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东家”?劳务派遣工工伤无人买单

2021-12-28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谭英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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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签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甚至不知道雇用自己公司的名字……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名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遭遇工伤后无人买单,尤其是未参加工伤保险时一旦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会争相推诿,让劳动者维权困难重重。

  案例1

  冲压工被通知转“正式工”后受伤

  结果两单位均否认是自己员工

  2021年5月29日,唐洪美进入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村的东莞川熊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熊公司”)担任冲压工。6月24日,唐洪美在往冲压机放铁皮料时,不慎被冲压机压伤右手,造成右食指组织缺损伤,住了近半个月院才出院。

  “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受伤,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我缴纳工伤保险。出院后,公司根本不认账。”唐洪美告诉记者。

  川熊公司负责人则称,唐洪美是东莞市沙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和公司”)派遣到该公司工作的临时工,沙和公司没有按劳动法给派遣工人缴纳社保,是沙和公司的责任,唐洪美的工伤应由沙和公司负责。

  然而,当唐洪美来到东莞市沙和实业有限公司处讨说法时,沙和公司却表示,当初的确是其将唐派遣至川熊公司工作,但在6月4日沙和公司雷先生打电话给唐洪美的丈夫老陈时,老陈明确表示,经川熊公司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在次日将由派遣工转为正式工,且老陈在6月11日与雷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交谈中,也再次确认唐洪美已转为川熊公司员工一事。因此,唐洪美自6月5日后就已是与川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工,其发生工伤和自己无关。不过,对于这些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川熊公司均不予确认。

  两头都没有着落的唐洪美,只好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庭确认自己与上述两家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唐洪美于2021年5月29日至6月10日与沙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6月11日起与川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这样的仲裁结果,川熊公司不服,认为沙和公司方与唐洪美丈夫老陈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是他们私底下的交易,也未收到二者传来的任何书面及口头函件。由此,川熊公司同时将沙和公司和唐洪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唐洪美从6月11日开始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2月8日,此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还未下达判决。唐洪美希望,能尽早认定谁才是自己受伤时的“东家”,早日拿到工伤赔偿。

  案例2

  快递分解员上班第三日即受伤

  维权大半年无果写求助信后有转机

  与唐洪美一样,同在东莞打工的90后职工涂宗万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受伤后,也遭遇了劳动关系认定难。

  2020年9月底的一天,涂宗万在东莞厚街镇的街头被一则招工广告的工作人员,带到了东莞极兔供应链有限公司从事快递分解员工作。没想到工作不到三天,涂宗万就在上夜班时被传送带压伤了左手背。随后,他自费8000元做了植皮手术。出院后,涂宗万回到工作单位极兔公司,希望公司能为他申报工伤,但极兔公司却告诉他,他只是公司的临时工,每日按小时结算工资,工伤的事得去找当初带他来见工的公司。然而,当涂宗万找到这家名为安家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时,该公司却一再推诿,并称其未达到伤残标准。

  眼看大半年过去了,安家公司一直未给其申报工伤。无奈之下,涂宗万向东莞市人社局递交求助信,东莞市人社局转交到虎门分局受理。此后,此事迎来转机。2021年9月,涂宗万收到虎门分局的答复意见书。意见书表示,经该局联系安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协商,该公司经营者承认涂宗万在工作中受伤。虎门分局建议涂宗万申请工伤认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月30日,东莞市人社局受理了涂宗万的工伤认定申请。11月8日,在受伤近14个月后,涂宗万终于收到了东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涂宗万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记者日前获悉,涂宗万已进行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后续将根据评残结果获得相应的伤残待遇。

  律师提醒

  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为劳动者参保义务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像上述这样劳务派遣工遭遇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双难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应对呢?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工会主席徐嵩对此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也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申办工伤认定和赔偿等手续。

  不过现实中,两个单位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以上两例便是明证。此外,有的用人单位还会抗辩说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的指挥下进行劳动时发生的工伤事故,因此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劳动者如果不清楚法律的规定,往往也会直观地认为应该是找用工单位负责。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如果因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伤的,用工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一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嵩建议,劳务派遣工受伤后应当第一时间送院急救。然后,劳动者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申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并开具伤残等级鉴定书,在此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协助提供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