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调整工作内容应合理合法

2022-03-17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公众号 作者:陈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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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岑某入职W燃气设备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岑某的工作内容不饱和。2020年8月24日,燃气设备公司向岑某发出《财务文员岗位工作内容规范细化通知函》,要求岑某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调整后的该岗位工作内容。根据该通知要求,岑某要负责“现金的收付及处理与银行往来有关的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账务相关原始凭证整理及扫描存档”等工作,岑某以公司调整后的工作内容违反《会计法》为由,不同意该工作内容的调整。

  2020年9月16日,燃气设备公司向岑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岑某拒绝履行财务岗位工作为由,认为岑某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4日,岑某申请仲裁,要求认定燃气设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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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对岑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焦点评析

  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燃气设备公司业务缩减,导致岑某工作内容不饱和,公司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整合,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应予以尊重。但工作内容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当具备合理性。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经审查,该燃气设备公司对岑某发出的岗位工作内容调整的通知中,“现金的收付及处理与银行往来有关的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属于出纳的工作,“账务相关原始凭证整理及扫描存档”属于会计的工作,即要求其同时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岑某有权不同意燃气设备公司作出的工作内容调整,其拒绝行为不构成旷工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公众号 作者:陈美霞)

  责任编辑:张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