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伤残津贴托底线提高至4511元/月

2022-11-02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黄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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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黄细英)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2年度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切实保障有关工伤人员基本生活。

  伤残津贴:

  定额涨288—345元

  针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通知》明确,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其伤残津贴。

  具体标准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定额调整上,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托底调整上,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2022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生活护理费:

  分普遍调整和特定人员调整

  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通知》明确,调整具体办法分为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办法中,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024元、12964元、10121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025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的标准发放。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则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该方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人每月加发80—134元

  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通知》要求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2022年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此外,针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2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69元/月、231元/月的标准)。

  责任编辑:戴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