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消委会发布“消费陷阱”典型案例

2024-03-29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林婷玉 穗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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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房屋销售宣传内容藏陷阱 养老服务合同条款不公平(引题)

       广州消委会发布“消费陷阱”典型案例(主题)

  在过去的2023年,广州市、区两级消委会立足于消费者组织法定公益性职责,围绕年度主题“提振消费信心”,剖析不同领域的消费陷阱,通过五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认清陷阱、避开误区、科学消费;敦促各行各业经营者诚信守法,担当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呼吁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主管领域的消费维权职责。

  案例一

  房屋销售宣传内容藏陷阱

  楼盘广告不符事实 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合同

  消费者柯先生向消委会反映,他在2022年底看中了一处楼盘,打算购买一套婚房。楼盘广告主打“无缝链接地铁为便捷出行提速”,宣传单上明确表示“发挥项目与地铁站合建优势,打造业主专属归家通道,地铁站厅直达小区大堂,实现无风雨、无障碍、无温差出行”。柯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此后又交纳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的购房款。

  然而,直到2023年4月柯先生才发现,该楼盘的规划申报中并无所谓的“专属归家通道”。柯先生认为这是一种消费欺诈,其有权撤销原有购房行为,要求退回所交全部款项。而开发商却认为是消费者单方要求解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5万元的定金没收不退。

  案例分析:消委会接诉后,依法指引柯先生向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经核实,市民提供的宣传手册为该公司发放的旧版宣传资料,后该公司已自行审核改正并发放新版宣传资料。消委会认为,虽然开发商对宣传资料有作出整改,但在柯先生购房时确实产生了消费误导,使其对楼盘规划存在重大误解,因此柯先生依法享有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退款的权利。

  案例二

  按摩服务过程疑被骚扰

  接受按摩提高警惕 安全保障落到实处

  2023年10月底,黎先生向消委会反映,他的女儿黎小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日前因团购了某美容机构的98元头皮养护项目,于是约定了到店消费。其间,商家先是为黎小姐做头部检测,显示她有肩颈劳损,建议升级套餐内容,做头部养护的同时可以舒缓肩颈放松。为了有更好的服务体验,黎小姐加付了388元升级了套餐,随后被店内一名男性技师领到单独的房间。按摩期间,该名技师几次触碰到黎小姐胸部边缘。性格内向的她虽感到尴尬不安,但未敢当场表示质疑。于是,第二天黎小姐就在父亲黎先生的陪同下报警。

  接诉后,消委会联系了涉案商家了解情况。商家称,警方目前未立案,对于消费者的诉求,该店没有任何的处理方案。同时该店表示,即使警方立案后最终定性构成骚扰,但不当行为是技师的个人行为,只能由技师承担赔偿,该店不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消委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向商家进行普法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最终,商家表示退回黎小姐消费的486元,并承诺积极配合警方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案例分析:本案中,美容机构安排了异性技师在单独房间为其提供服务,无疑为骚扰创造了条件。因此,美容机构认为自身无责的观点错误。当前女性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经营者对保障女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案例三

  经营者虚假和解生纠纷

  调解协议绝非儿戏 拒不履行需担责任

  2023年12月,市民周先生将爱车送至广州盒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处保养,但因商家员工倒车失误导致车辆尾部撞坏。事件发生当天,商家向周先生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认存在过失并承诺赔付损失。其后,在车辆定损环节,双方对定损费用存有较大分歧,导致车辆迟迟得不到维修。眼看快过年,纠纷仍未解决,周先生遂向消委会求助。

  消委会介入协调后,周先生最终接受了商家提供的处理方案。但后续周先生按照协议将车辆出险的保险案件号及维修发票提供给商家后,商家就不再与他联系,迟迟未履行调解协议。为此,消委会于2024年1月持续多次电话联系商家,督促其履行调解协议,商家故意拒接消委会电话。消委会给商家负责人手机号发送了催告履行调解协议的短信,告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并要求商家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答复。同时,消委会继续协助周先生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2月29日下午,周先生向消委会反馈,通过12345热线再次进行投诉,承办其投诉的单位多次联系商家沟通后,商家终于在2月29日当天履行了调解协议。

  案例分析:本案中,涉事经营者故意拖延履行已经签署的调解协议的行为,是以虚假和解的方式“挖陷阱”,骗取消费者和消委会的信任,不仅有违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而且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养老服务合同条款不公平

  老人生前一天未住 养老院称不能退款

  市民刘先生向消委会反映,其母亲于2022年与广州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养老服务合同,内容为“购买一次性床位费套餐”,支付93000元,老人的儿女对此全不知情。直到老人在2022年底因病去世,家人整理老人遗物时才发现了这份养老服务合同。由于老人生前从未入住该养老院,也未使用过养老院任何服务,为此,刘先生向养老院提出退款要求。养老院答复,按合同约定,须扣除50%费用作为违约金,或将合同转让给老人的亲属。

  刘先生认为,母亲已过世,订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直系亲属有权要求解约退款。养老院只是为了规避退款责任,以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解约退款权利。另外,由于其父亲早就过世,其他亲属都没有入住养老院的计划,因此转让合同的处理方式也不切合刘先生的实际。刘先生多次与养老院沟通未果,遂向消委会求助。

  案例分析:由于老年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薄弱,在商家刻意营造的抢购氛围怂恿下,出于对推销人员的盲目信任,即使没有完全搞清楚情况,老年消费者都草率签约交钱。事后,老人还担心子女、家人责怪,因此对家人也是绝口不提。养老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养老服务合同当中的格式条款,设置对老年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本案中的合同约定“用户不能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而要求退款”,本质上是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的权利,是典型的不公平条款。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穗消宣

  责编:黄瑜

  二审: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