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约车司机、网约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从业者在法律身份上陷入难以归类的尴尬境地,缺乏对应的保障措施,成为“困在系统里的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切。肖胜方为此建议,对平台新业态从业者单独立法,以明确其法律身份,保障其劳动权益。
肖胜方表示,平台新业态从业者同时具备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部分特征,但又难以完全归于两者,是居于两者中间的一种用工形态,而我国现行法律不存在这种用工形态。因此,我国有必要在从属性为特征的劳动者与自主劳动为特征的非劳动者间设立一种中间类型劳动者,以便给予新业态从业者一个对应的法律身份。“建议对平台新型从业者单独立法,明确其中间类型劳动者的法律身份,给予其低于劳动者、高于非劳动者保障程度的保护,避免对现有用工体系的大规模改造。”
■肖胜方 受访者供图
肖胜方指出,可以从劳动基准、社保权利、集体劳权、公共就业服务四个方面立法,保障平台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
在劳动基准方面,应立法保障平台从业者休息的权利,可不必以标准工时为限,但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包括等待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最低小时工资依据,以此计算的最低收入水平应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工的小时最低工资。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应降低平台的抽成比例。
在社会保险方面,应设立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可以平台、从业者共同付费形成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运营,由国家统一规定保障基金支付情形。
在集体劳动权利方面,平台从业者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我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参加工会的主体不限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因此,平台从业者参加工会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应明确平台从业者可以享受相关公共就业服务。目前,广东先行一步,2020年9月实施的《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将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平台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人员明确列入灵活就业人员范畴,平台从业者的公共就业服务权利得以具体落实。
编辑:白灵